1、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持身份證向市住房保障部門提交《安居型商品房申請表》,並提交規定材料。
2、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規劃國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共同申請人享受本市住房優惠政策情況、本市住房情況、繳交醫療保險情況進行核查。相關部門的核查結果應當及時反饋市住房保障部門。
3、稽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市政府網站、本部門政府網站公示15日。
4、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購輪候規則列入輪候冊進行輪候,輪候資訊應當公開。
5、輪候到位的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到市住房保障部門選擇住房後,市住房保障部門向申請人出具稽核合格意見,並將稽核合格名單抄送市房地產登記機關。
6、申請人持稽核合格意見與建設單位簽訂安居型商品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簽訂10日內,由建設單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7、建設單位辦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記後,協助申請人辦理政策性住房(綠皮)房地產證。
8、逾期未選房、未籤合同的,按規定重新輪候,輪候在後的申請人依次遞補。
1、申請人或是共同申請人在該市未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在該市沒有任何形式的自住房,在申請受理日之前的5年內沒有在該市轉讓過自住房。
2、申請人或是共同申請人均具有該市戶籍。
3、申請人繳納該市醫保累計5年以上,或是依照《人才認定辦法》經過認定後確定為人才且繳納該市醫保累計3年以上。
4、申請人或是共同申請人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5、申請人若為年齡滿35週歲的單身公民,在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憑藉個人名義申請購買一居室的安居房。
6、申請人、共同申請人曾經離婚,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該市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離婚之後歸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擁有,且離婚時間距離申請日期不滿五年者,不得申購安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