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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用途分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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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用途分類只有土地劃撥和土地出讓兩種形式。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國有土地用途分類有哪些

1.土地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土地用益物權

土地用益物權是依法對一定的土地佔有並加以利用並取得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3.土地他項權利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外與土地有密切關係的權利。

(1)土地他項權利特徵

其特徵包括:

1)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權利。

2)可以滿足他人對土地利用的需求。

3)他項權利的主體是土地所有人、使用人以外的人。

4)它的存在對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限制,如應滿足別人的通行權。

5)它是一種生產、生活中客觀存在的權利。

(2)主要土地他項權利

土地他項權利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我國現行法律確定了地役權的概念。

2)地上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種植的權利。如建造廠房、住宅、種樹、種竹等。

3)空中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設施的權利。如橋樑、渡漕、高架線等。

4)地下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設管線、電纜、建設地下設施的權利。如地鐵、隧道、人防工程等。

5)土地租賃權,是指出租人將土地提供給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並對土地佔有、使用的權利。

6)土地借用權,是指無償佔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如歷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權。

7)耕作權,是指在他人土地上進行種植並獲取收穫物的權利。如單位徵而不用的土地,應當退給農民繼續耕種。農民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在國家建設需要時無償退還。退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要付給青苗補償費。

8)土地抵押權,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不轉移土地佔有而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對土地使用權及其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依法進行處分,並以處分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性土地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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