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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1.69W

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的答案是:3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儘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移交工作,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勞動者試用期辭職提前三天提出申請即可。由於每個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所差異,所以辭職流程也有一定的差異。最基本的試用期辭職流程:

正規企業辦理員工離職,一般先要由員工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員工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到人力資源部門(有的企業也可能是直接把離職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後,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離職前,員工需要在原單位完成好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這部分依照公司的具體制度而定。如若個人檔案轉到了企業,離職時需領取個人檔案(一定要由公司貼封口條,蓋章方可),自己暫時完好保管即可。

試用期內辭職提前幾天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能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

(六)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除應具備上述法定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外,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這裡的“說明理由”,《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但為了便於舉證,建議用人單位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對於用人單位依據上述(七)或(八)情形辭退勞動者的,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而實際的就需要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了。在試用期內若單位需要辭退勞動者,也是要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才可以。

Tags:試用期 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