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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交易個稅20%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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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期交易個稅20%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轉讓不動產以(轉讓)交易價格減去取得(購買)價格的差額的20%,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還可以扣除購買時交納的相關稅費、轉讓時交納的相關稅費。

後期交易個稅20%是什麼意思

一般來說,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如下:

1、若所售房屋居住滿5年

若是你所售房屋是自己家庭在省內唯一住宅,且已居住滿五年的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但是,如果所售房屋不滿足滿五唯一條件的話,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就是: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房屋原值-原契稅-本次交易所繳納稅等合理費用)×20%。

賣方出賣不滿是“滿五唯一:的房子,計稅價格為100萬,原值、原契稅以及相關稅費合計70萬元。

購房者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00-70)×20%=6萬元。

2、若所售房屋是受贈後再賣出的

若是你所售房屋為他人贈與的房產,即受贈後再賣出的,那麼也是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就是:個人所得稅=(再次轉讓的收入-受贈時產生的費用支出-再次轉讓時產生的其他稅費-其他合理的費用支出)×20%。

3、若所售房屋繼承的房產

若是所售房屋為繼承的房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你是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式就是:個人所得稅=(總價-上次成本價)×20%(繼承人取得房屋後,滿足以家庭為單位在省內滿五唯一條件,可免徵個稅)。

早在1999年,賣房要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收“個稅”。但一直是“自願申報”,而不是“強制徵收”。

直到2006年8月1日起,國稅發[2006]第108號正式規定,賣房必須繳納“個稅”,且明確稅率與計算公式:個稅=(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合理費用)×20%。這個徵收辦法沿用至今,有興趣可以看看歷年“個稅”徵收的政策

1、1999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建設部聯合釋出了一份檔案,簡稱,財稅字[1999]278號。全稱是《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

2、2003年

國家稅務總局釋出《關於個人出售住房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要徵收“個稅”,但採取的是“自願申報”,而非“強制徵收”。

3、2006年

國家稅務總局正式釋出《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也就是,國稅發[2006]第108號。要求自2006年8月1日起開始,國內居民在進行個人二手房轉讓時,開始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此稅正式由“自願申報”變為“強制收繳”。

國稅發[2006]第108號規定也明確,“個稅”按照“利潤”徵收,即“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一、二手房買賣中,徵收“個稅”,最重要的一個條件:是否“滿五且唯一”。

Tags:個稅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