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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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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是什麼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是以2005年財政部第24號令的形式釋出的會計規章。《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中規定: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依法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監督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活動。其主要目的為規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批,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

《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循執業規範。

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干預。

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2名以上的合夥人;有書面合夥協議;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1年內沒有因採取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被省級財政部門做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的決定。

註冊會計師在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之前,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完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的手續。

若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合夥協議或者章程辦理完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