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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險可以領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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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險可以領幾次的答案是:領取次數沒有限制,單次領取期限最長24個月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失業險可以領幾次

1、參保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書面告知職工有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為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並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繳費記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證明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人員應當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起60日內,持原單位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和身份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失業登記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稽核,並將結果告知本人;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應當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由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待遇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3、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三)己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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