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有兩個科目,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視為考試成績合格。
歷年護士資格證分數線如下:
2019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
2018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
2017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
2016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
2015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67分,實踐能力65分。
2014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77分,實踐能力79分。
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專業實務76分,實踐能力78分。
2012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專業實務80分,實踐能力80分。
護士資格考試多少分通過
護士資格證每科300分及以上能過。護士執業資格證考試採用人機對話的考核方式,因人機對話各批次的試題不同,採取標準分報告成績。自採用標準分報告成績以來,護士執業資格證考試都是300分每科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證歷年合格分數線:2021年護士執業資格證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2020年護士執業資格證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2019年護士執業資格證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2018年護士執業資格證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2017年護士執業資格證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2016年護士執業資格證合格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
護士資格證考試多少分及格
2019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線為: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同時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標準分)。
近幾年護士資格考試分數線參考:
2018護士考試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考試成績合格。
2017護士考試分數線:專業實務:300分,實踐能力:300分,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考試成績合格。
護考總分是380分,380分是標準分,不是實際的卷面分數,實際卷面每個科目只有120道題。
擴充套件資料:
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護士延續註冊申請稽核表
2,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1,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2,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
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護士資格證分數線是多少呢?
2020年新疆護士資格證分數線參考如下:
自治區地州級以上護士資格證分數線:專業實務280分、實踐能力280分;
自治區縣級以下護士資格證分數線:專業實務260分、實踐能力260分;
南疆四地州地州級護士資格證分數線:專業實務266分、實踐能力266分;
南疆四地州所轄縣市級以下護士資格證分數線:專業實務258分、實踐能力258分;
護士資格證,就是通過衛生部負責組織實施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後拿到的證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的精神,於2001年開始正式實施的。
國家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護士執業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須的護理專業知識與工作能力的考試。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考試製度。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是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考試通過後相關部門會下發護士資格證書。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或符合條件,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13年在校畢業生)。
2、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學歷;有關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學歷前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的總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2013年12月31日。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4、《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等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具體可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情況的說明”中的附件;
5、《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