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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以前,國際私法的主要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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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以前,國際私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學說法,不是成文法也不是判例法。成文法主要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式制定釋出的具體系統的法律檔案。

19世紀以前,國際私法的主要表現形式


什麼是國際私法?定義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係,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

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牴觸或民法的衝突,或稱法律的牴觸或法律的衝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牴觸法或法律衝突法。

擴充套件資料

國際私法是一個從名稱就存在爭議的法律部門,從古羅馬時期的“法則區別說”,到現今“國際私法”、“私國際法”、“法則區別說”等各種稱謂,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日益頻繁,促進了國際私法的繁榮。

在國際私法的發展史上,國內立法是最早的國際私法淵源。最早的成文國際私法規範當屬1756年的《巴伐利亞法典》,早期影響最大的當屬1804年《法國民法典》。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國都開始在國內立法中接受國際私法,但是各國的立法模式並不完全一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際私法

國際私法上的國際慣例有哪些表現形式

以下內容供參考:

國際慣例存在不成文慣例與成文慣例之別,在國際私法表現尤多。

1.不成文慣例。許多國際慣例都是不成文的,通常為國際社會普遍遵守的參與國際交往的原則和規則,如契約自由原則、有約必守原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國家主權原則及由此而引申出來的原則和制度,如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原則、跨國公司或其他外國公司在東道國從事投資或其他跨國經營活動時必須遵守東道國法律的原則。

2.成文慣例。即由國際組織或學術團體對不成文的慣例進行解釋、整理編纂後的成文形式,它具有條理性、明確性和穩定性。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這些成文的慣國際慣例例也在不斷地修訂和補充,使之適合於現代社會的發展需要。如由國際商會主持制定的廣泛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解釋通則》,最初公佈於1936年,並分別於1953、1967、1976、1980和1990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該會於1933年制定的《統一慣例》,也進行了多次修訂。此外,國際商會還整理編纂了其他有關商事交易的規則和標準合同,如《託收統一規則》 、 《合同擔保統一規則》 、商業代理示範合同格式等。除國際商會外,其他一些組織也整理編纂了若干規則,如國際法協會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 ,國際海事委員會的《約克?安特衛普規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主持制定的《仲裁規則》與《調解規則》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持制定的《跨國公司行為規則草案》以及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經過多年努力整理而成的《國際技術轉讓行為規則草案》等。

簡述國際私法的概念和特點。

簡述國際私法的概念和特點。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係為調整物件,以解決法律衝突為中心任務,以衝突規範為最基本的規範,同時包括規定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避免或消除法律衝突的統一實體規範,以及國際民事訴訟與仲裁程式規範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特點:(1)強調了國際私法調整物件的特殊性,而調整物件的不同正是區別不同法律部門的出發點:(2)突出了國際私法的本質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務是解決因各國民商法規定不同而產生的法律衝突;(3)反映了國際私法最基本規範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衝突規範及與之相聯絡的各種知道構成了國際私法和主要內容;(4)指出了為調整涉外民事關係的任務,國際私法還應該包括其他三類規範。

簡述國際私法的淵源。

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國際私法規範的表現形式。國際私法的淵源有以下5種。

(1)國內立法。國內立法是國際私法最主要的淵源。一、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規範;二、衝突規範;三、國際民事程式規範。

(2)國內判例。所謂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決具有法律的效力,從而成為以後審判同類案件的依據,中國不承認判例可以作為法的淵源。

(3)國際條約。世界上包含有國際私法上規範的國際公約有很多。一、關於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公約;二、關於財產權的公約;三、關於國際民事訴訟程式的公約;四、關於

(4)國際慣例。

(5)國際私法之原則和一般法理及學說。

簡述憲法的概念和特點

憲法是集中表現各種政治力量的對比關係,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的基本原則,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國家根本法。 憲法是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徵外,它還具有自己的區別於普通法律的特徵。(一)憲法內容的廣泛性,(二)憲法內容的根本性。

簡述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

國際私法的調整物件是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一般地說,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即構成涉外民事關係。(1)作為民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有時也可以是外國國家或國際組織。(2)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或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從事或完成的行為。(3)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即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簡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點?

婚姻法是指一定國家中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全部法律規範的總和.

1、狹義婚姻法

專指規定婚姻的成立、終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其內容不涉及婚姻關係以外的其他家庭事項。

2、廣義婚姻法

是指既調整婚姻關係又調整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家庭關係的法律。

婚姻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特點是:

1、普遍性。婚姻是適用範圍及廣泛的法律,是適用於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2、倫理性。婚姻關係是男女兩性關係;家庭關係是血親關係。它不僅由社會經濟基礎所決定,而且還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風俗、習慣等因素影響,具有強烈的倫理性。婚姻法所規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力義務,就是以這個社會中的倫理道德為基礎的。

3、強制性。婚姻法作為法律具有強制性,而且大部分規範是強制性的。

國際私法的合意仲裁的概念

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既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簡述行政執法的概念和特點

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和法律授權、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行政執法的特點有:

①執法主體具有特定性(國家行政機關)

②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

③執法行為具有主動性

④執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

簡述行政村執法的概念和特點?

(一)什麼是行政立法對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範,屬於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併發布行政法律規範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範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準則。另一種見解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頒佈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性檔案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以及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 *** 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義制定、釋出規範性檔案,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屬於法的範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法所調整的物件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其適用的程式是行政程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在近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準和規則。我們這裡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二)行政立法的特徵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係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其他行政行為。補充說明:(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立法權。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 *** 制定和釋出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為。其他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範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超越法律、法規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格的特別限制。(3)行政立法行為的物件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後者的物件是特定的、個別的;前者作出的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範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事作出的處理。(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型別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覆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行或實現即告消滅,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式規則;而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必須採取特殊規範性檔案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訟或訴願的物件,即對行政法規、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複議;而對於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複議。

國際私法中的連線點概念

連線點又稱為連結根據(connecting ground)或連結因素(connecting factor)。是指衝突規範中就範圍所指法律關係或法律問題指定應適用何地法律所依據的一種事實因素。因此,在準據法表述公式中,連結點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司法連線點就是兩法銜接資訊平臺是為進一步加強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的協作配合的專業系統。

國際私法中的連線點就是指兩個國家在法律衝突規範中就範圍所指法律關係或法律問題指定應適用何地法律所依據的一種事實因素。這種因素在準準據法表述公式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國際私法問題------法域的概念,急啊!

一般認為,法域是法律適用的地域,其實,法域的概念不僅僅是地域意義上的,法域是法律有效管轄或適用的範圍。對此,下述表達更為確切:“法域為特定的範圍。這個特定的範圍既可能是空間範圍,又可能是成員範圍,還可能是時間範圍。正是基於此,法域有屬地性法域、屬人性法域和屬時性法域之分。”也許還可加上屬法性法域。

屬地性法域是就法律有效管轄的地域範圍而言,產生於多個這種地域範圍之間的法律衝突稱為地域之間(通常是國際或區際)的法律衝突;屬人性法域是指法律有效管轄的人員範圍,產生於這一範圍之間的法律衝突稱為人際法律衝突;屬時性法域劃分的是法律有效管轄的時間範圍,產生於不同時間範圍之間的法律衝突稱為時際法律衝突;屬法性法域指的是法律有效管轄的社會關係的範圍,產生於調整不同社會關係的法律之間的衝突稱為法際法律衝突。

這四種對法域的劃分並非界限截然,其相互間多有交叉或重疊的情形,如某一法律既有效管轄一定的地域範圍,又有效管轄一定的人員範圍,此一法域既為屬地性法域,又為屬人性法域。

根據調整,國際私法規範型別

(一)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範

這種規範是確定外國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國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內國民商事領域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資格和狀況的規範。這種規範既可以規定在國內法中,也可以規定在國際條約之中。就國內法而言,它們既可規定在一國憲法、民法、商法等法律中,也可用單行的外國人法律地位法的形式加以規定。就國際條約而言,它們既可規定在雙邊國際條約之中,也可規定在多邊國際條約之中。由於這種規範規定外國人在內國有權從事某種民商事活動,享有某種民商事權利,取得某種民商事地位,或者限制外國人在內國從事某種民商事活動,不得享有某種民商事權利或待遇,故這種規範為直接規範和實體規範。

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範之所以成為國際私法的規範,是因為這種規範實際上是國際私法產生的一個前提。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只有承認外國人在內國取得了民商事主體的資格,能夠享有民商事權利且其權利能夠得到保護,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商事義務,國際民商事交往才能順利進行,國際私法的其他規範才能得到適用。由於這種規範的出現比國際私法的其他任何規範都早,如在羅馬法中的“萬民法”中就已出現,故有的學者認為這種規範是國際私法中最古老的規範。

(二)衝突規範

衝突規範,又稱為法律適用規範或法律選擇規範,有時,在一些國際法律檔案中,衝突規範被稱為國際私法規範(rulesofprivate{ntemationallaw)。這種規範是指明某種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範。

例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這一規定並沒有指明結婚有什麼條件和要求,而只指出,結婚的條件和要求應當由婚姻締結地的法律來確定。從這一規定不難看出,衝突規範是一種間接規範。衝突規範是國際私法特有的規範,是國際私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國際私法學就是從研究衝突規範開始的。

(三)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範

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範,通常稱為國際統一實體規範。這種規範就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具體規定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與義務的規範。從整體上講,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範的出現晚於衝突規範。最早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範出現在19世紀末,如1883年簽訂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1891年簽訂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等。在今天,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頻繁,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係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也在逐漸增多。

可以肯定地說,作為一種直接規範和實體規範,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範在國際商事領域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並在某些方面明顯地表現出優於衝突規範。

國際私法淵源的最早表現形式是

國內立法。

國際私法的淵源是指賦予國際私法規範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檔案的表現形式。

國際私法的淵源有國內法淵源和國際法淵源,國內法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內判例和司法解釋,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