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构成本罪的只能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进行扰乱活动,一人闹事引起多人围观的,不应视为聚众。
3、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现已修改为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