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丞,官名。縣丞在縣裏地位一般僅次於縣令(或縣長),漢時每縣各置丞一人,以輔佐令長,主要職責是文書、倉庫等的管理。
始置於戰國,為縣令之佐官。
典文書及倉獄,為縣令,縣長之輔佐,歷代所置略同。惟晉及南朝宋無(宋只設建康獄丞)。丞之官秩,漢為二百石至四百石,明清縣丞為正八品官。明代規定凡方圓不及20裏者不設縣丞,故多數縣份都有佐貳官。清代縣丞多不設,在全國1300多個縣份中,僅設縣丞345人。縣令,官名,讀音xiàn lìng。
《通典 卷三十三 職官十五》:"漢制,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凡縣萬户以上為令,減萬户為長,侯國為相,秩次亦如之。"縣令或知縣負責一縣之民政、財政、獄訟等事,若縣有駐軍,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
主簿分管官物和簿書,尉在主簿之下,分管訓練弓手,維持治安。令、主簿、尉,常不全置。縣令相當於現在的縣委書記兼縣長,是主管一縣事務的一把手。縣丞相當於現在的副書記兼副縣長,是縣令的副手之一,一縣的二把手。縣丞是縣令的副手,主要職權是管理文書,倉庫,少數時期裏,能管理地方財政和治安。還有一個職權是縣令不能處理政事時,他可以代替縣令暫時管理地方。可以看做事縣裏的二號人物。
縣令是一縣之長,管理地方的財政和治安。縣丞任滿後如考績優異予以升任的話,可以升為兵馬司副指揮、京縣縣丞、京府經歷、知縣、布政司理問、按察司經歷、布政司都事、鹽運司經歷和州判。縣令任滿後,可向通判、籤判、知州、幹辦公事、監司、在京職事官等各種差遣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