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出納不能寫會計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第三十七條的內容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其中財務出納指負責管理企業貨幣資金、票據、有價證券事項以及負責企業銀行存款結算和財務印章保管等相關工作的一項財務管理崗位,企業的會計憑證應當由企業的會計人員進行編制和處理,而會計人員一般會根據出納人員所提供的財務信息開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