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按照交通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税。通常情況下,無運輸工具承運業務指的是經營者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除此之外,按照有關規定:納税人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收取運費並承擔承運人責任,然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時,自行採購並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其進項税額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1、成品油和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納税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2、取得的增值税扣税憑證符合現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