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固定基金是行政單位固定資產所佔用的基金,是一種暫時限定用途基金,即提供者在提供資金時,附加了對此項基金用途的限定條件,單位應按限定條件使用的基金。
行政單位增加固定基金的來源包括財政或主管部門撥入、資財提供捐贈、單位以結餘購建固定資產形成等;減少固定基金的業務有固定資產報廢、出售、調出等。為保全固定基金,各行政單位都應按照規定取得和使用固定基金,不得任意增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