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税繳納期限為,每個月或者每個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
如果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