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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文書送達回證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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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文書送達回證是什麼意思

税務文書送達回證是指税務機關依照税收法定權限和程序,向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税務行政相對人送達税務文書時製作和使用,客觀記載相關税務文書具體送達過程的外部執法類文書。税務文書送達回證的作用是證明行政執法文書已經送達行政執法相對人;已經送達的行政執法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税務文書的法定送達方式目前主要有五種,依次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其中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無須使用該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章相關規定:送達税務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並由受送達人或者本細則規定的其他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即為送達。

税務機關送達税務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

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直接簽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的財務負責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