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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貨物丟失該誰負責

欄目: 精緻生活 / 發佈於: / 人氣:6.18K

快遞貨物丟失該誰負責的答案是:如果是在簽收前,所有責任歸快遞公司負責

快遞貨物丟失該誰負責

1、快遞取件後丟失,未掃描的訂單由收件員負責賠償。

2、快遞掃描分揀後未發出或者未到中轉網點丟失的,由發件網點賠償。

3、快遞在中轉網點丟失的由中轉網點賠償。

4、快遞到達目的地後,掃描分揀後丟失的,由目的的網點賠償。

5、在快遞派件途中丟失的,由快遞送件員賠償。

快遞貨物丟失的賠償按照有保價的按照保價賠償,無保價的按照三倍郵費賠償。快遞公司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依據《民法典》等法律來確定,而不適用《郵政法》第47條的規定,“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丟失、毀損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3倍予以賠償”,即快遞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數額可能超過收取資費的3倍以上。快遞服務合同不是《民法典》規定的有名合同,但雙方的權利義務類似於運輸合同,是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締結的,以快遞企業將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給特定收件人為內容的合同。

各快遞公司均有規定,按照寄件時約定的賠償條款進行索賠即可。如就賠償條款與快遞公司產生爭議時,《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户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户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第四百七十八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户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户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民法典》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