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怎麼辦理的答案是:雙方持所需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核查後發放結婚證。
結婚證,是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法律文書。正本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持一份,其式樣由民政部統一制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結婚證書須貼男女雙方照片,並加蓋婚姻登記專用鋼印。若結婚證丟失了可以前往民政局申請補辦。
1、辦理結婚證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結婚,並頒發結婚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1、雙方身份證,身份證與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居民身份證或者常住户口簿丟失,當事人應當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門補辦證件。
2、户口本或户口單頁或户籍證明,要是雙方的常住户口本;單位集體户口應同時出示集體户口的首頁和本人户口卡;户口本上婚姻狀況內容應與本人實際婚姻狀況一致。
3、複印件各一份。
4、填寫《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5、三張二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一底版合影照片(紅色背景)。
1、一方或雙方的常住户口地。
2、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3、雙方自願結婚。
4、雙方均無配偶。
5、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一)已經與第三者有婚姻關係,而且這種婚姻關係沒有中止的人。這種人結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説的重婚罪。
(二)低於結婚年齡以下者:男性早於二十二週歲,女性早於二十週歲。
(三)患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的親人結婚,也是不允許的,也就是平時説的近親結婚。這違反我國提倡的優生學原則。
(五)對於喪失性行為能力的人倒不是説不能結婚,但必須事先要與對方講明。如果隱瞞這一情況,與對方結婚,婚後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離婚,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