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則,主要包括本法的立法目的、大氣污染防治的總體原則、本法的主要任務、各級政府部門防治大氣污染的職責等,還對大氣污染防治的權利和義務做了規定。
2、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針對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單位對其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分工,並對監督管理單位、監督管理原則及管理辦法做了規定。
3、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主要針對燃煤產生的污染進行規定,鼓勵開發使用低污染煤,對污染較嚴重的煤的使用做了限制,並提出了一些防治煤煙污染的技術措施。
4、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主要針對機動車船的污染做了一定的限制規定,鼓勵低污染車船的發展。
5、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嚴格限制了廢氣粉塵的排放,對不同的粉塵、廢氣排放單位規定了不同的技術措施。
6、法律責任,主要規定了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需要承擔的各種法律責任,這是《大氣污染防治法》有效實施的保證。
7、附則,補充説明了本法的實施時間,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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