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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欄目: 教育 / 發佈於: / 人氣:8.58K

我國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鑑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我國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有哪些

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説,審計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鑑定、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我國審計工作的主要任務有哪些?急!

任務: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鑑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收集充分、有力的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從一定意義上説,審計就是有目的、有計劃地收集、鑑定、綜合和利用審計證據的過程。

擴展資料:

按審計執行主體分類

按審計活動執行主體的性質分類,審計可分為政府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三種。

(一)政府審計(governmental audit)

政府審計是由政府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在我國一般稱為國家審計。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包括國務院設置的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審計廳(局)兩個層次。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各國政府審計都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強制性。

(二)獨立審計(independent audit)

獨立審計,即由註冊會計師受託有償進行的審計活動,也稱為民間審計。我國註冊會計師協會(CICPA)在發佈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指出:“獨立審計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並發表審計意見。”

獨立審計的風險高,責任重,因此審計理論的產生、發展及審計方法的變革都基本上是圍繞獨立審計展開的。

(三)內部審計(internal audit)

內部審計是指由本單位內部專門的審計機構和人員對本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實施的獨立審查和評價,審計結果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這種審計具有顯著的建設性和內向服務性,其目的在於幫助本單位健全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理事會通過了新的內部審計定義,指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諮詢顧問服務。它以增加價值和改善營運為目標,通過系統、規範的手段來評估風險、改進風險的控制和組織的治理結構,以達到組織的既定目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審計

國家審計機關有哪些職責

國家審計機關是國家對財政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的機關。職責有: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7、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除《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2、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3、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14、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擴展資料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機關概況

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有哪些

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

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運用電子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和必要的電子計算機技術文檔,在金融機構開立賬户的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電子數據的系統,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户。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應當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佈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可以提請公安、監察、財政、税務、海關、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什麼?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員的工作內容:

1、審查企業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審計主管擬訂審計計劃或方案 2、負責完成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單項業務的審計工作

3、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案,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為企業運營提供增長服務 4、審查財務收支項目、費用開支與報銷等工作 5、審查發票、憑證、賬冊、報表的真實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

6、檢查、複核審計證據,做出單項審計評價意見

7、針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8、進行企業保密工作,按規定使用所獲取的財務資料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週末面授班 寒暑假衝刺班 其他課程

國家審計機關目前的核心業務有哪些??

1.對有關單位的規定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對各級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國務院對中央財政收支的管理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國務院財政税務部門和中央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實現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3)對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法》的有關條款對此作出了以下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投資、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國有企業、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以及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國有企業,應當有計劃地定期進行審計對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4)對國有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5)對社會公共基金、資金和國外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6)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7)對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2.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

審計機關還擔負對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監督以及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審計署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的內部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