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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特徵

欄目: 學前教育 / 釋出於: / 人氣:8.45K

行政行為的特徵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從屬法律性也叫合法性,其主要是指在合法範圍內行使管理權力;裁量性是指規定無法完全適用於個體時,行政主體的斟酌與考量;單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強制性三個特點則是指行政主體的意見一致性和強制執行力。

行政行為的特徵

行政行為含義: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行政行為通常是由行政主體的具體工作人員實施的,因此這些工作人員應具備法定條件,才能保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性。

另外,主體合法除了要求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主體以外,還要求其行為必須在許可權範圍內。若行政主體的行為超出其許可權範圍,則其行為不合法。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什麼

行政行為是指,具有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對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併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其特徵如下:(1)從屬性,即行政行為從屬於法律,是指一切行政權力的運用必須從屬於法律,一切行政行為的事實都必須依據法律,即無法律即無行政行為,它是現代行政行為最基本的特徵之一,也是現代民主和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2)單方性,即單方意志性,指行政行為的實施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的一種單方意思表示;(3)強制性,行政行為屬於執法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國家行政權對法律的具體事實,故其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後盾和實現的保障;(4)服務性,是現代法治和人文精神賦予行政行為的一個時代特徵。行政行為的這一“時代特徵”對行政主體和相對人雙方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主體以一種服務者的身份出現,其享有和行使的行政權是一種服務職責,其產生的行為效果應是為民服務和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同時,這也要求行政相對人尊重行政職權,增強責任心,積極與行政主體合作,以實現其服務目的。

行政行為的特徵

行政行為的特徵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等等。

【法律分析】

行政行為的特徵如下:(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一樣的單方意志性。(3)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務必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齊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4)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個性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就應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五條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

行政行為是指哪些特徵

行政行為的特徵有:從屬法律性;裁量性; 單方意志性; 效力先定性;強制性。

【法律分析】

具有來說有: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絡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複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檔案和資料;(三)審查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複議決定;(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提出處理建議;(六)辦理因不服行政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複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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