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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三權鼎立是哪三個部門

欄目: 學前教育 / 釋出於: / 人氣:1.2W

美國三權鼎立是哪三個部門的答案是:立法、行政、司法

美國三權鼎立是哪三個部門

三權分立制度是指把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分別由議會、政府、法院獨立行使並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權分立制度是根據近代分權學說建立起來的,為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所採用的國家機關組織與活動的基本制度。這種制度有利於調整資產階級內部各集團、派別之間的利益矛盾,有助於維護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適應於欺騙人民和對付外國鬥爭的需要。這種制度的弱點是使國家的力量難以完全集中,相當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牽制中抵消,缺乏效率。

1、從理論上看,所謂的“三權分立”其實是反民主的,這是要否定多數人的決策,然而“西方民主”的基本原則是少數服從多數。實行“三權分立”後,就有可能變成多數服從少數。

例如,總統是1個人,他可以否決由幾百人通過的法案,這可以看作多數服從少數。因此,有人說美國總統擁有“帝王般的權力”。

2、美國“三權分立”的壞處也很明顯,這套制度很容易引發總統和國會之間的矛盾。如果總統和國會多數派不屬於一個政黨,則很容易互相扯皮,國會也可能給總統使絆子。

如此一來,必然會造成美國政府的低效率,有人說美國政客將絕大多數時間用於爭吵和推卸責任,還有部分時間用於自賣自誇,最後執行的時間只佔一小部分。

其實,三權分立機制在美國的確立是一個逐漸形成的過程,1787年憲法的制定算是一個標誌事件,然而其卻並沒有完成這一過程。在實際運作中,國會掌握立法權,他不受總統的干預,只對選民負責,獨立制定法律,且能行使對總統的複選權及彈劾權等。

而作為行政權行使人的總統同樣也是隻對選民負責,由選民選舉產生,國會非經審判定罪不得罷免總統。最後一項的司法權由聯邦最高法院以及國會隨時下令設立的低階法院來行使,最高法院有司法審查權,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任職。

然而在憲法制定之初的聯邦最高法院卻受到百般限制,雖然憲法在制定時為了保障其正常執行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但最高法院並沒有發揮其作為權力三極之一的應有的作用。在成立日期上,聯邦最高法院和其他部門相比較晚,並且其工作地點極其簡陋。

相對於此,國會和總統在美國成立之初在國家的發展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美國憲法制定的三權分立原則並沒用在其最初的實踐中得以體現和實踐,其所倡導的國家三權分立機制中的司法權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