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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8.72K

註冊資金;股東或合夥人;員工、組織機構、公司名稱、住所;公司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機器裝置等各種辦公用品。

公司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中國的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註冊資金;

2、有股東或合夥人;

3、有員工、組織機構、公司名稱、住所;

4、有公司章程和其他規章制度;

5、有機器裝置等各種辦公用品。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開公司需要哪些條件

《公司法》對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幾點不同規定:

(一)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較高規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資本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二)股東的出資期限。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繳足符合法定條件的第一期出資後,餘下的註冊資本可以分期繳足(投資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內繳足,其他公司在兩年內繳足);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論註冊資本是等於還是高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均要一次繳足,不能分期出資。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的章程由股東一人制定。

(四)關於公司組織機構。一般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組織機構方面是“三權分立”的,即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三者之間各有職權;而根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會的職權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行使。

在公司出現以前,個人獨資企業是最典型的企業形式;與獨資企業並存的是各種合夥組織,當時的合夥組織中最典型的就是家族經營團體。

在公司產生以前,合夥組織都沒有取得法人的地位,但是卻有其他的一些法人團體出現。這種情況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在古羅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寺院等宗教團體、養老院等公益慈善團體都取得了法人的地位。到了中世紀,有一些貿易團體取得了法人的資格,尤其是其中從事海外貿易的組織。在中世紀英國,這樣的組織享有相對合夥更大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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