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教育 學前教育 精緻生活 飲食養生 命理 科普教育 金融 歷史 影視 數碼 熱門資訊
當前位置:生活百科站 > 歷史 > 

免職是什麼意思

欄目: 歷史 / 釋出於: / 人氣:8.74K

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

人大常委會既有撤職權,也有免職權,但撤職與免職的性質不同,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撤職與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的黨紀政紀處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權利,一旦撤銷某官員的職務,沒有複議、申訴、訴訟等救濟途徑,只能當一般公務員

免職則一般不具有懲罰性,其適用於包括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職務的行為。但在某些情況下,免職也用於有過錯行為的公職人員,但相對於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式要輕一些,或者其行為的性質還有待進一步查清核實,只是當時已不適於繼續任職而先行免職。

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

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對於由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採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應由主任會議成員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

三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的過程中,發出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撤職情形的,可以聯名提出撤職案,聯名提出撤職案的法定人數是常委會組成人數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聯名提出撤職案,應當認真研究領銜人提出的撤職理由是否成立,相關材料是否充分,經慎重考慮後決定是否參予聯名。

“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於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免職是什麼意思

根據監督法的規定,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物件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

一是以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二是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撤職案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職案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援撤職理由,主要是有關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事實和依據等。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撤職案提出後,其處理程式有兩種:

一是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一府兩院”和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二是對於撤職案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尚不清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而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此後的常委會議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審議決定。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撤職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可以就撤職案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理由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得當發表意見和看法。

在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申辯。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撤職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採用無記名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撤銷職務簡稱撤職,指解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現任職務。由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有嚴重錯誤或違法亂紀,不適宜擔任現行職務時,由主管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撤職。撤消職務是一種行政處分,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一種重要監督手段。

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撤銷個別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政府祕書長、廳長等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Tags: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