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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勉的死亡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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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勉的死亡真相是

《鍘包勉》是現在很多傳統劇種都有的包公戲劇目。這齣戲講的是包拯在陳州賑災放糧的過程中,知道了親侄子、時任知縣的包勉貪汙了十萬兩銀子的罪行,這在當時是死罪,包拯大義滅親,下令鍘死了包勉。

包勉的死亡真相是 第2張

法律上講,包勉確實犯下了死罪,可是,包拯是奉皇帝的命令前往陳州賑災放糧,並沒有被授予司法審判的權力,怎麼可以對包勉進行審判、並且立即處以死刑呢?

在中國古代,只有皇帝才是全權和全能的統治者,立法、行政、司法、監察、軍事指揮等諸多權力都彙集到皇帝之手,由皇帝親自掌握。各級官員都必須按照職務分工,執行皇帝授予的某項職權。在和平時期,只有皇帝才擁有想審判就審判,想判刑就判刑的權力。在戰爭時期,擁有戰區指揮權的官員,可以“先斬後奏”直接判處罪犯死刑,但是,對於像包勉這樣有官員身份的罪犯,仍然不允許直接處死。因而,當發現包勉這樣貪贓枉法的官員,包拯只能立即向皇帝報告,將包勉送交司法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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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即使包拯擁有司法職權,按照中國古代法律的規定,也依然不能參與審理包勉的案件。就目前的史料來說,至少在唐代就已經明文規定審判官員有迴避的義務,就是說凡是案件當事人與審判官員之間有親屬關係、婚姻關係、師生關係、仇嫌(有過怨仇嫌疑)關係和上下級關係的,都必須主動迴避。明清法律也有同樣的“聽訟迴避”條文,違反規定的官員,無論裁判結果怎麼樣,一律要被罰打四十大板。

包勉的死亡真相是 第4張

在《鍘包勉》的故事裡,包勉是包拯的親侄子,兩個人有親屬關係,所以,依照法律,包拯應該回避包勉貪汙案的審理。至於劇目為什麼與古代法律事實不符,很可能是因為劇目裡所講的故事到了20世紀初葉才開始成型,這時候,作者與觀眾已經不太瞭解古代的法律以及司法制度是怎麼運轉的了。又或者,是因為劇目形成的時代是人們對法律制度已經失去了信心的時代,這一時期的百姓更加希望一切罪惡都能得到清算,而不必經過繁瑣的程式。

歷史真實情況是,包拯是獨子。肯定就沒有哥哥嫂子,也不會有侄子。歷史上沒有包勉這個人,包公鍘包勉的故事是虛構的。包拯(999年5月28日-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廬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東)人,北宋名臣,以清廉公正聞名於世。包拯享有盛譽,因而人們廣泛傳誦他的事蹟,並加以理想化和藝術化,衍生出許多軼聞傳說。南宋時有以包拯為主題的故事和戲曲,元雜劇中更有大量的包公戲如《陳州糶米》。包拯的大兒媳實際是戲曲故事中包拯視嫂如母的原型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