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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兵役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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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兵役制是什麼

義務兵役制是在古代民軍制、徵兵制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近代意義的義務兵役制,一般認為始於法國,完善於普魯士。

1793年8月,法國國民公會頒佈全國總動員法令,徵集18至40歲的公民,首先是18至25歲的男性未婚公民或無子女的鰥夫義務服役。

1798年9月,法國徵兵法(儒爾當法)規定,凡20至25歲的青年,都有服兵役的義務,服役期為6年。

1814年普魯士頒佈軍事法,規定20至40歲的男子必須先在常備軍中服現役3年,然後轉入後備軍服預備役,使義務兵役制更趨完善。

19世紀後,世界許多國家先後實行了義務兵役制。

21世紀初,世界上許多國家實行義務兵役制,或義務兵役制與志願兵役制相結合的兵役制度。由於各國情況不同,對公民服兵役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多數國家規定,男性公民均須依法服兵役。女性公民平時一般不服兵役,或根據自願的原則服兵役。公民的應徵年齡一般是18至22歲。服現役的期限,多數國家為2年,也有的為12至18個月,還有的為5至10年。服滿現役,按規定轉入預備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