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稅款法是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一種方法,與納稅影響法相對,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而不遞延到以後各期的會計處理方法。
在應付稅款法下,不需確認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影響納稅的金額,因此,當期計入損益的所得稅費用等於當期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在這種方法下,由於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費用等於應付所得稅金額,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數不作跨期分攤,故不反映在“遞延稅款”賬戶中,只在報表附註中加以說明。目前,我種方法在我國現行會計實務中廣為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