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所說的發票明細表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所附上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目的在於明確和反映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無法全部列示的服務或商品等內容。同時企業還要注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第十二條的內容規定,在填列和列印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後,企業還應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若企業當期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施了作廢或紅衝處理的,應當通知對方企業將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和發票明細表等資料進行留存,以作為日後的稅務備查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