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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要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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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18週歲以上、35週歲以下,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年齡可放寬到40週歲以下;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截止時間為2011年10月15日。招考職位要求有農村基層服務專案工作經歷的,是指報考人員為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工作”、“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四類人員。

公務員考試要求是什麼

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係的招考職位。

哪些人員不能報考公務員: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

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係。

考試科目:公共科目筆試: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考查範圍具體如下:①行政職業能力測驗主要測查與公務員職業密切相關的、適合通過客觀化紙筆測驗方式進行考查的基本素質和能力要素。

②申論是測查從事機關工作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的考試科目。

申論考試按照省級以上綜合管理類、市以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的不同要求,設定兩類試卷:前者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綜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後者主要測查報考者的閱讀理解能力、貫徹執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

報考中聯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務部、文化部、對外友協、中國貿促會等部門日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德語、朝語等7個非通用語職位的報考人員,還將參加外語水平測試,考試大綱請在各部門網站查詢。

面試和專業科目考試:面試和專業科目考試由招錄機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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