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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設區的地級市有哪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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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不設區的地級市有哪幾個的答案是:全國現有4個不設區地級市,分別是:廣東省東莞市、中山市,海南省儋州市,甘肅省嘉峪關市。。

全國不設區的地級市有哪幾個

中國共有五個不設市轄區的地級市,分別是東莞市、中山市、三沙市、儋州市、嘉峪關市。

東莞是廣東省省轄市,是"廣東四小虎"之一,號稱"世界工廠"。

中山古稱香山縣,是中國唯一以偉人名字命名的地級城市。

三沙市是中國領土最南端、地理位置最南、總面積最大(含海域)、陸地面積最小和人口最少的縣市,是中國繼浙江省舟山市之後第二個以群島設市的行政區。

儋州市位於海南島西北部,瀕臨北部灣。全市人口104.31萬,陸地面積3400平方公里。轄區有17個鎮,4個市屬農場及3個工業園區;海岸線長240公里,是海南省人口最多,面積最大的市(縣)。

嘉峪關是明代萬里長城的西端起點,因1958年國家"一五"計劃重點專案"酒泉鋼鐵公司"的建設而興起的一座新興的工業旅遊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

地級市,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地位與地區、自治州、盟相同,屬地級行政區,是建制與地區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區管轄。自1983年11月5日開始,在國家行政機構區劃統計上作為行政區劃術語固定下來 。

1949年,地級市的數目為54個,專區的數目則高達170個,1982年,地級市的數目為112個,地區的數目為170個,在此期間,地區的數目均多於地級市,是地級行政區的主體。1983年,中國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還有一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當前,在總計333個地級行政區中,僅剩7個地區,而地級市的數量則達到了293個,數量約佔地級行政區總數的88%,地級市已取代地區成為地級行政區的主體。

中國共計293個地級市。

地級市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唐宋時期的"州",和明清時期的"府",下領縣和散州(相當於今縣級市)。它是一種省與縣之間的二級行政單位,由一級行政單位的省(元明清時期稱省,唐宋時期稱道或路)所直領。

民國初期(1913年),袁世凱北洋政府頒佈《劃一現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廳組織令》,全國沿襲省制,廢府存縣,各省置道,原府所轄各縣劃歸於道,改省、府、縣三級製為省、道、縣三級制。當時縣治所在地的城廂,以及村莊屯集人口在5萬以上的鎮,均可設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分出縣城設市,但皆被當時的北洋政府擋下。

1921年2月,統領南方各省的國民政府,推動將廣州設市,1921年3月原隸屬廣東省澄海縣的汕頭鎮,單獨成立汕頭市,至此開啟了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潮。同年7月3日,北洋政府將"市"分為"普通市"與"特別市"兩種,普通市隸屬於縣,特別市則與縣同級。

1928年,國民政府北伐勝利後,廢除了道,改為省、縣(市)二級制,開始於省與縣之間設定"行政督察區",一個行政督察區管理十幾個縣,相當於省與縣之間的第二級行政區,屬於準行政區劃單位,其管理機構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是省政府派出機構。

1930年,國民政府制定新的《市組織法》,將"市"分為院轄市和省轄市。院轄市相當於今直轄市,與省同級,省轄市則與縣同級,隸屬於省。市與縣通常並存。到1949年,全國共設有56個省轄市。

1949年10月1日,新中國成立後,改行政督察區為專區,這時主要的地級行政區主要為專區和省轄市。這時省轄市的組成主要為市轄區,專區的組成為專轄市(即縣級市)、縣、自治縣,且專區的數目遠多於省轄市。

20世紀50年代早期,中國開始市管縣體制改革的嘗試,部分專區被撤銷,將部分專區領導的部分縣劃歸部分省轄市領導。1950年旅大行署區改為直轄市旅大市,管轄金縣、長山縣(1953年改名長海縣),1951年浙江省將省直轄的杭縣劃歸杭州市管轄,旅大市在1954年改製為遼寧省轄市後,繼續管轄金縣和長海縣。1958年,河北省撤銷"天津地區",將武清、靜海等12個縣劃歸省轄天津市領導,而在1967年天津在改為直轄市之後,仍保留原12個縣。

1959年9月17日,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可以領導縣、自治縣的決定》,對市管縣體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規定,直接推動了市管縣體制的發展。

1960年,全國已有52個省轄市領導243個縣,約佔全國縣建制總數的八分之一。這次市管縣體制產生的契機是大躍進和人民公社運動,缺乏客觀的經濟文化基礎,隨之很快降溫。

1961年以後,隨著經濟調整和整頓的開始,大量市管縣恢復原有體制,河北省恢復了全部專區。至1966年全國管轄縣的市降至25個,管轄的縣數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縣體制經歷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時,省轄市的轄區範圍內,仍以非農業人口為主,且多為省會城市或重要工業城市。

1967年–1975年,專區逐漸改稱地區。

1979年,國務院財經委員會派一批專家調研四川省產業結構問題,時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所所長劉明夫明確提出了"中心城市"的概念。

1980年起,地區與省轄市合併,再次實行市管縣體制改革。

1982年,中共中央第51號文發出了"改革地區體制、實行市領導縣體制"的通知,首先在江蘇試點。1983年在全國試行。隨後中央又發出《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要求"積極試行地、市合併",並把此作為1983年地方政府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並且在國家的行政區劃序列裡,正式將市分為地級市和縣級市。

1983年後,為貫徹《關於地市州黨政機關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部分地區將其管轄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劃歸原有的地級市管轄,還有一部分地區直接改設為地級市。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繼中編委關於重慶(1997年升為直轄市)、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檔案)下發後,16市仍為省轄市,由所在省的省委、省政府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