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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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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後,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及檔案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戶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於收到失業人員有關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答覆單位能否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由原單位開據《重慶市失業職工介紹信》,交失業人員本人。

重慶失業人員申請失業保險金流程

失業人員應自原單位簽發有關證件之日起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待遇: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單位及其職工沒有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從破產、撤銷、關閉、改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願選擇領取了一次性安置費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單位及其職工自欠繳之月起一年內清繳了所欠失業保險費與滯納金的,失業人員自清繳次月起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徵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正在執行的;無正當理由,六十日內不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再就業情況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自失業人員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戶口所在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開具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