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航局相關規定,嚴禁在托執行李中攜帶充電寶;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的充電寶,必須經航空公司批准且不得超過兩個;嚴禁攜帶標識不清的充電寶。
其次,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裝置充電。對於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因此在飛機上是不能夠通過充電寶充電的。
還有根據民航局相關規定,酒類物品不得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執行李交運。託運酒類(酒精飲料)時,酒精體積百分含量24%以下,不限制交運數量,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在24%—70%(含70%)之間的,每人交運淨數量不應超過5升,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於70%的,不能辦理託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