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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區別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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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區別是哪些

1、出資與合夥人資格:二者對於出資的要求差別不大,主要區別在於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2、財產份額轉讓: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對外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對外轉讓其財產份額時只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而無須經過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3、競業禁止與本企業交易:法律明確禁止普通合夥人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對於有限合夥人而言,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法律並不禁止其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除非合夥協議事先禁止,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5、合夥人喪失能力:普通合夥人在喪失償債能力時應當然退夥,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可能轉化為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無論是喪失償債能力還是民事行為能力都無須退夥。

6、盈虧分配: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總之,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差別很大,我們在設立合夥企業,作為合夥人時,一定要根據自身情況,謹慎選擇自己是要成為有限合夥人還是普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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