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於傳統智慧財產權範疇的是使用權,因為使用權非屬權利人所有,也未必是創造性智力勞動所創造的勞動成果。
智慧財產權也稱知識所屬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根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二條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下列各項有關權利:
1、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廣播節目。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
7、制止不正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創造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
智慧財產權主要特點:
1、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智慧財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智慧財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智慧財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大部分智慧財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式,比如,商標權的獲得需要經過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