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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最高的審判機關是什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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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我國的最高的審判機關是什麼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最高審判機關,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體系中處於最高地位,不僅其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任命產生,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還是全國範圍內有影響的重大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於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於構築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2018年3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六次全體會議選舉周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1、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2、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許可權主要有:

(1)審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高階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

(2)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各高階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判決和裁定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4)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5)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