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括公開審理和公開宣判兩個方面內容(但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不公開)。
2、部分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應公開宣判)。
3、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4、不公開審理的,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5、一審法院違反公開審判原則的,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