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所需資料:戶口簿或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或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復婚是指已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重新確立婚姻關係的行為。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
5、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7、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8、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後,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10、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