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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行政長官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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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最高行政長官是誰的答案是:國務院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憲後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領導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首腦,國家政務上的最高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定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序列。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定。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中國最高行政長官是誰

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祕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祕書長的任免人選。

國務院釋出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會議一般討論重大問題或涉及眾多部門的重大事項,全體會議一般每一季度或每半年召開一次。

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討論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案,國務院準備釋出的行政法規,各部門、各地方請示國務院的重大事項等。會議一般每週召開一次。

總理可用自己名義釋出國務院令,用來頒佈和廢止行政法規、任免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解除戒嚴等。

總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在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中,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例如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祕書長在總理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祕書長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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