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節嚴重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派出所民警的答覆有問題,對方已經構成多次傳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完全可以先進行治安處罰.是不是要夠50條才能立為刑事案件要看當地的立案標準,但你可以先持保留的簡訊作為證據要求派出所進行處理,光同情不處理屬於一種不作為,可以向當地派出所的上級機關投訴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