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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休和帶薪假是一個意思嗎

欄目: 精緻生活 / 釋出於: / 人氣:2.11W

公休和帶薪假是一個意思嗎的答案是:是

公休和帶薪假是一個意思嗎

公休假包括“公休假日和公共假日”。是指國家法律明文規定的帶薪休假制度。比如每週有兩天不用上班的週末就是公休假,還有五一勞動節、國慶節、元旦節、春節等這些能帶薪休假的假期也是公休假。

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由勞動法的上述規定可知,法律賦予了國務院制訂帶薪年休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還記得2006年的某一天,同事手捧《勞動法》,諮詢個人年休假有幾天問題時,當我告訴他國務院尚未有規定出臺,同事那詫異的眼光,至今依稀可辨。

盼了13年之後,國務院終於出臺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縱然條例跚跚來遲,但來得遲總比沒有來要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出臺之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依據條例,於2008年9月18日頒佈實施《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各省市開始紛紛出臺相應的年休假意見。至此,關於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官方設計已告完成。

(一)勞務派遣者適用

但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二)非全日制員工不適用

這一點與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員工可以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操作思路上是前後一致的。

(三)船員不適用

船員按2007年9月1日施行的《船員條例》執行。

《船員條例》規定: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於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於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於5日的年休假。